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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2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陈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2821号原告陈某。被告王某。原告陈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承担。审判员  刘政伟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杨 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