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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鞍台民三初字第00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史云峰与杨风红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云峰,杨凤红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台民三初字第00461号原告:史云峰,男,1952年5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台安县家和美小区。户籍地:台安县新台镇南台村*组。被告:杨凤红,女,196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台安县新开河镇六间村**组。委托代理人:李向双,系辽宁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史云峰诉被告杨凤红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史云峰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予。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史云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王 颖人民陪审员  张全超人民陪审员  刘 哲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齐 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