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汉执字第009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刘鹏与杨么华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鹏,杨么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执字第00993-1号申请执行人刘鹏,男,1981年7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么华,男,197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刘鹏与被执行人杨么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13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事项,被执行人杨么华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刘鹏借款本金54000元、律师费5000元及相应利息。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6月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鹏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刘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131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邓 军审 判 员 马 露代理审判员 鲁 林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周中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