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民初字第02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与被告王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王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靖民初字第02132号原告周某,女。委托代理人周某某,男,系原告周某弟弟。被告王某,女。被告王某某,男。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小某,男。原告周某与被告王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的委托代理人周某,被告王某、王某某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小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某诉称,2013年3月19日,被告王某向原告借款30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款条据1支,双方约定月利率为18‰,被告王某某为该笔借款的担保人。二被告向原告偿还了部分利息后经原告多次向二被告催要借款本金及剩余利息,二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推托未还。现诉请: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0万元以及利息(利息以18‰月利率计算,从2014年9月19日起计算至执行之日止),并互负连带清偿责任;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原告周某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一组证据借款条据1支,证明被告王某于2013年3月19日向原告借款30万元,双方约定月利率为18‰,被告王某某为该笔借款担保人。二被告将该笔借款利息清偿至2014年9月19日,剩余利息及本金至今未偿还的事实。二被告共同辩称借款和担保属实,请求延期还款。被告王某、王某某未向法庭提交证据。经庭审质证:对原告向法庭提交的一组证据,被告王某、王某某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质证对其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无异议。本院对原、被告所质证的证据作如下认定:对原告向法庭提交的一组证据,因其来源合法,内容真实,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且二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质证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无异议,故本院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明目的予以采信。本院根据原、被告的陈述、举证、质证及法庭认证查明以下事实,被告王某于2013年3月19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款条据1支,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为18‰,被告王某某为该笔借款的担保人。借款后,被告将利息清偿至2014年9月19日,剩余利息及本金经原告多次向二被告催要未果,原告遂诉至本院。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借款及担保是否成立、是否履行及被告如何偿还的问题。本案中原告周某与被告王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该借款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为合法的借贷关系,有效的合同。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有效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合同的义务,且双方对利息的约定没有超出法律的规定,故原告周某诉请被告王某偿还借款本金12万元及利息之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周某与被告王某某之间的担保合同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形成的,为有效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合同的义务。原告周某与被告王某某对保证方式、保证范围没有约定,根据法律的规定,被告王某某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其保证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故原告周某请求被告王某某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之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周某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月利率18‰计算,从2014年9月19日起计算至本案执行完毕之日止)。被告王某某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王某、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 判 长 郑琰丰审 判 员 张 静人民陪审员 吴怀德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马晓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