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钟民初字第6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广西贺州市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唐艮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钟民初字第654号原告广西贺州市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贺州市平安西路91号。法定代表人赖学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和级,广西裕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侯莲花,该公司员工。被告唐艮邦,成年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贺州市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唐艮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西贺州市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唐艮邦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广西贺州市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贺州市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唐艮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西贺州市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邹智利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记员XX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