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秦红民初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原告马克威与被告孙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克威,孙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秦红民初字第158号原告马克威,男,汉族,1965年11月8日生。委托代理人范海波,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军,男,汉族,1951年8月28日生。原告马克威与被告孙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马克威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9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克威及其委托代理人范海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克威诉称,原告原系被告的员工。2014年2月,原告应被告要求以原告名义从中国民生银行南京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贷款200000元。贷款发放后全部转借给被告个人支配使用,2015年2月11日贷款到期后,被告并未如期偿还借款。原告经多次催要无果后,为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于2015年3月26日筹借203515.64元偿还了上述银行贷款。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203515.64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按其实际向被告转款金额,将诉讼请求调整为判令被告给付借款191400元及自2015年2月11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被告孙军未进行答辩,亦未提供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原系南京苏旗广告制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旗制作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系苏旗制作公司股东南京苏旗广告发展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4年2月,原告应被告要求以原告个人名义与民生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由原告向民生银行贷款200000元,贷款期限自2014年2月7日至2015年2月7日,被告参与了上述借款合同的签订。借款合同签订后,民生银行于2015年2月11日按约将贷款发放至原告尾号为5x7的银行卡中。原告收到上述贷款后,与苏旗制作公司财务人员刘某分别于同年2月13日和2月18日柜面取现49000元和44400元直接交给了被告,并于同年2月13日通过转账方式向被告账户转款98000元,合计向被告转款191400元供其个人支配使用。此后,原告多次催告被告偿还贷款,被告在与原告的电话录音中均表示由其来偿还上述贷款,但在贷款到期后却一直未能实际偿还。为避免损失的扩大,原告于2015年3月26日向民生银行偿还了200000元贷款及罚息3515.64元。另查明,原告庭审中自认上述200000元贷款在借期内的利息均是由被告实际支付给民生银行。以上事实有借款合同、借款凭证、客户贷款情况单、个人账户对帐单、民生银行信贷员王鑫的情况说明、电话录音、证人刘某的证人证言及证词、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可以证实。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应被告要求以其个人名义向民生银行申请贷款200000元,贷款发放后,原告分三次共向被告转款191400元供其个人支配使用。在贷款到期后,被告虽表示由其来偿还,但实际却并未归还。原告为避免损失的扩大,向民生银行偿还了贷款,故其主张被告立即给付191400元及自贷款到期日后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反驳原告主张的证据,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191400元及利息(该利息以191400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53元,公告费600元,合计4953元由被告孙军负担(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已由原告向本院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应负担的诉讼费用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南京市鼓楼支行,帐号:10×××76)。审 判 长 喻向东人民陪审员 兰洪萍人民陪审员 吴晓燕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见习书记员 黄姗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