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州驿民初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赵广兰与徐东连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徐某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州驿民初字第134号原告赵某某,女,1936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告徐某某,男,汉族,成年人,住莱州市。本院在受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徐某某赡养纠纷一案后,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某撤回对被告徐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审 判 长 李 昕人民陪审员 宋冠敏人民陪审员 张洪战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秦榕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