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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民初字第13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钟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民初字第1388号原告钟某,男,1973年10月2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告王某,女,1973年3月14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  孙雪丽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孙 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