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林民初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龙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桂兰,和龙林业局集体企业总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和龙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林民初字第268号原告陈桂兰,女,1965年5月3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吉林省和龙市,原和龙林业有限公司综合服务楼集体工人,住和龙市文化街二居八组,身份证号码:222406196505310021。被告和龙林业局集体企业总公司,住所地和龙市文化路11号。法定代表人王玉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万双才,男,1965年10月25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出生地吉林省和龙市,和龙林业局集体企业总公司副主任,住和龙市,公民身份证号码:222423196510254972。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桂兰诉被告和龙林业局集体企业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桂兰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桂兰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桂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陈桂兰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忠欣审判员 刘树君审判员 李万秋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孙 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