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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神农架执字第00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倪高华、高开武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神农架执字第00035号申请执行人神农架林区雄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雄图公司)与被执行人倪高华、高开武追偿权纠纷一案,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0日作出(2014)鄂神农架民初字第000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雄图公司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倪高华、高开武尚未支付申请执行人雄图公司已垫付赔偿款331428.64元,未缴纳案件受理费5224元、申请执行费4871元。申请执行人雄图公司以被执行人倪高华、高开武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书面请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鄂神农架民初字第000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 涛审判员 高 光审判员 万宗琼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田 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