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揭西法棉民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吴苏光与揭西县东园镇赤岩村委西山村经济联合社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揭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苏光,揭西县东园镇赤岩村委西山村经济联合社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揭西法棉民初字第78号原告吴苏光,男,汉族,1965年3月27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揭西县。委托代理人林泽波,广东霖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揭西县东园镇赤岩村委西山村经济联合社,住所地:广东省揭西县。负责人吴海金。委托代理人张俊明,揭西县东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苏光诉被告揭西县东园镇赤岩村委西山村经济联合社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苏光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苏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22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12.5元,由原告吴苏光负担。审 判 长 陈玉娜代理审判员 黄浩彬人民陪审员 潘小霞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林海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