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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奇民二初字第8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10-04

案件名称

詹发明与罗翼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奇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发明,罗翼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奇民二初字第859号原告:詹发明,男,汉族,生于1962年6月15日,现住奇台县。被告:罗翼,男,汉族,现年36岁,现住奇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詹发明与被告罗翼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詹发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詹发明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詹发明自行承担。审判员  李小云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陈玉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