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奇民二初字第8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10-04
案件名称
詹发明与罗翼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奇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发明,罗翼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奇民二初字第859号原告:詹发明,男,汉族,生于1962年6月15日,现住奇台县。被告:罗翼,男,汉族,现年36岁,现住奇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詹发明与被告罗翼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詹发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詹发明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詹发明自行承担。审判员 李小云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陈玉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