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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25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原告柏XX与被告代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柏XX,代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长民初字第2540号原告柏XX。被告代XX。原告柏XX与被告代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0年3月25日被告在我处借款13000元,当时未约定还款期限,后于2015年2月5日偿还5000元,并出具一枚8000元的借据。我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拒绝返还借款。现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借款8000元。被告未到庭答辩。经审理查明,2000年3月25日被告在原告处借款13000元���未约定还款期限,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据一枚。2015年2月5日前被告共返还原告5000元,将原借据收回,又给原告出具一枚金额为8000元的借据。开庭前,法庭依法询问被告,被告对此无异议,表示同意还款,但现在没有返还能力。现原告诉讼来院,要求被告返还借款8000元。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能到庭答辩。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材料、书证、被告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在卷为凭,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在原告处借款,并出具了借据,原、被告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应履行偿还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代XX返还原告柏XX借款人民币8000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付清。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姜耀辉人民陪审员  蔺慧群人民陪审员  于桂荣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宋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