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安民初字第4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市支行与宋廷瑞、林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市支行,宋廷瑞,林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486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市支行,住所地福安市金山北路37号。被告宋廷瑞,男,汉族,1968年4月2日出生,住福安市。被告林春,男,汉族,1969年12月13日出生,住福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市支行与被告宋廷瑞、林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的申请,依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方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林志坚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雷梦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