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商初字第017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与吴江市七都洲翔地板厂、苏州亨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吴江市七都洲翔地板厂,苏州亨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崔忠伟,周青青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商初字第01799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市场路南侧鹰翔城市广场190室、295室、398室、476室。负责人居振民,该行行长。被告吴江市七都洲翔地板厂,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桔园路。投资人崔忠伟,该厂厂长。被告苏州亨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油车路692号。法定代表人徐长根,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崔忠伟。被告周青青。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与被告吴江市七都洲翔地板厂、苏州亨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崔忠伟、周青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负担。审判员 戴顺娟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沈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