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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二初字第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陈明辉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陈明辉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二初字第991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代表人王卫东,行长。委托代理人马杰,海南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涂少奇,海南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明辉。本院在审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与被告陈明辉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且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负担。审 判 长  冯 琳审 判 员  冯平山人民陪审员  李 芳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罗明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