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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执字第9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间市支行、史东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间市支行,史东东,史寿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996-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间市支行。法定代表人王德新,行长。委托代理人吕全庆,职员。被执行人史东东,男,199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被执行人史寿增,男,1962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间市人民法院(2015)河民初字第105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史东东、史寿增银行存款13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巩向红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赵志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