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民商初字第7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姚光华与遵义市永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光华,遵义市永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商初字第774号原告姚光华,女,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被告遵义市永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石佛路*号楼。法定代表人陈学,董事长。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受理原告姚光华与被告遵义市永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光华撤回起诉。审判员 袁剑利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张露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