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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铁西民四初字第008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原告赵春远诉被告刁明文、沈阳市明润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铁西民四初字第00849号原告赵春远,男,汉族,1962年10月30日,沈阳市和平区临泉路。委托代理人郑宝珍,系沈阳风正法律研究中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市明润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地址沈阳市于洪区白山路182-2号3门法定代表人姚丽君,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刁明文,系公司员工。被告刁明文,男,汉族,1968年3月18日出生,住址沈阳市皇姑区秀水街。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地址沈阳市沈河区惠工街10号负责人王天华,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寅,系公司员工。原告赵春远诉被告刁明文、沈阳市明润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龚健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春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龚健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臧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