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四(民)初字第1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顾幽诉杜光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幽,杜光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四(民)初字第1263号原告顾幽。被告杜光军。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有据,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顾幽撤回起诉。审判员 姒勇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喻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