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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积民初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原告魏某某诉被告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积民初字第283号原告魏某某。被告石某某。原告魏某某诉被告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诉至本院。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魏某某以暂不离婚为由,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马成福审 判 员  唐 慧人民陪审员  马渊明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他玉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