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积民初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原告魏某某诉被告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积民初字第283号原告魏某某。被告石某某。原告魏某某诉被告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诉至本院。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魏某某以暂不离婚为由,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马成福审 判 员 唐 慧人民陪审员 马渊明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他玉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