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执字第9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12-13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吕明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明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鼓执字第927号本院刑事审判第二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吕明瑶,女,汉族,1956年12月6日生,现在常州监狱服刑。被执行人吕明瑶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5日作出(2013)鼓刑二初字第279号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第二项判决,“责令被告吕明瑶退赔全部赃款发还各被害人”。因被执行人吕明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退赔义务,本院刑事审判第二庭移送执行后,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吕明瑶名下无房产、无车辆登记信息,查询银行显示的存款已被本院民事执行相关案件扣划。被执行人吕明瑶除本案外,在本院还有多个民事案件处在执行阶段,有执行款2250974.84元待本院所有申请执行人依法进行分���。现因部分申请执行人对执行款分配方案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正在进行异议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受害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应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吕明瑶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有关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鼓刑二初字第279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执 行 长 朱 伟 萍执 行 员 朱 启 荣执 行 员 韩 先 革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见习书记员 ��蒋庆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