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陵商初字第7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德州市陵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洪雷、李晓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州市陵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洪雷,李晓丽,李秀山,罗占芬,李文宁,赵金花,戈龙,马晓冉,高庆超,李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陵商初字第749号原告德州市陵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德州市陵城区陵州路西首路北272号。法定代表人王立国,该联社理事长。被告李洪雷,男,1982年9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德州市陵城区。被告李晓丽,女,1984年10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德州市陵城区。被告李秀山,男,1958年3月出生,汉族,教师,住德州市陵城区。被告罗占芬,女,1956年7月出生,汉族,教师,住德州市陵城区。被告李文宁,男,1992年3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德州市陵城区。被告赵金花,女,1991年4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德州市陵城区。被告戈龙,男,1988年4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德州市陵城区。被告马晓冉,女,1988年2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德州市陵城区。被告高庆超,男,1977年10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德州市陵城区。被告李燕,女,1981年9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德州市陵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德州市陵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洪雷、李晓丽、李秀山、罗占芬、李文宁、赵金花、戈龙、马晓冉、高庆超、李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德州市陵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州市陵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德州市陵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郭正芝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孙长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