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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126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与阮卫霞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阮卫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12642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正街13号。负责人江凯。被告阮卫霞,女,1981年5月8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诉被告阮卫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撤回对被告阮卫霞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707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负担。代理审判王雁苗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简雪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