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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55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范某与刘某婚姻家庭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某,范某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55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范某。上诉人刘某与被上诉人范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5日作出(2015)荣法民初字第02334号民事判决。刘某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刘某于2015年9月7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某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友奎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上诉人刘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樊仕琼代理审判员  陈 霞代理审判员  芦明玉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蒋 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