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三中民立指字第11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6-09-10

案件名称

张文静与杜怡丽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民立指字第11721号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以(2015)顺民初字第13922号立案受理原告张文静诉被告杜怡丽、席腾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经审查认为,因被告杜怡丽系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副院长杜尚勇之女,因该特殊原因,故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不能审理此案,特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杜怡丽系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副院长杜尚勇之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三条第(六)项规定的回避情形。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因该特殊原因,不能对本案行使管辖权,故其申请回避的理由成立。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认定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申请回避事由成立,指定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为张文静诉被告杜怡丽、席腾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管辖法院。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接到本裁定后七日内将上述案件诉讼材料移送至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学芹代理审判员  蔡 琳代理审判员  黄 粲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杨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