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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阳法执字第(2087-21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朱慧如、陈海生等十七人与被执行人惠州市淡水融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慧如、陈海生等十七人,惠州市淡水融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阳法执字第(2087-2103)-1号申请执行人朱慧如、陈海生等十七人。被执行人惠州市淡水融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朱慧如、陈海生等十七人与被执行人惠州市淡水融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4)惠阳法民一初字第195-201、123-1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惠州市淡水融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惠阳开城支行开设有存款帐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惠州市淡水融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惠阳开城支行帐户的存款人民币253528元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志锋审判员  钟 盛审判员  朱廷科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胡远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