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汉民初字第16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宣汉县金旺煤业有限公司与陈显友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宣汉县金旺煤业有限公司,陈显友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汉民初字第1699号原告宣汉县金旺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宣汉县塔河乡,组织机构代码69229139-7。法定代表人唐先全,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陈显友,男,生于1962年6月17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崔吉成,宣汉县恒河法律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宣汉县金旺煤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显友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宣汉县金旺煤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宣汉县金旺煤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宣汉县金旺煤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文 健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徐弋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