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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汤法执字第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李汉启与陈玉河、刘万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XX,陈XX,刘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汤法执字第482号申请执行人李XX,男,于1970年12月2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陈XX,男,于1970年6月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刘XX,女,于1974年9月7日生,汉族。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李XX与被执行人陈XX、刘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已将欠款给付。为此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汤原县人民法院(2015)汤民商初字第51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计 忱代理审判员  刘志勇代理审判员  李洪峰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孙 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