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汤法执字第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李汉启与陈玉河、刘万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XX,陈XX,刘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汤法执字第482号申请执行人李XX,男,于1970年12月2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陈XX,男,于1970年6月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刘XX,女,于1974年9月7日生,汉族。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李XX与被执行人陈XX、刘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已将欠款给付。为此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汤原县人民法院(2015)汤民商初字第51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计 忱代理审判员 刘志勇代理审判员 李洪峰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孙 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