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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望民初字第01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文光强诉易江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光强,易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望民初字第01162号原告(反诉被告)文光强,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李科林,湖南潇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秦亚夫,湖南潇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易江,女,汉族,。委托代理人谢兆佳,湖南星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文光强与被告(反诉原告)易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文光强与被告易江于2015年9月9日分别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与反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文光强与被告易江分别撤回起诉与反诉系正当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且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文光强撤回起诉;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易江撤回反诉。本案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文光强承担;反诉费50元,因撤回反诉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易江承担。审 判 长  周健成人民陪审员  李铁珍人民陪审员  陈佳福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虢江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