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台天商初字第18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陈飞云与杨丹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飞云,杨丹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天商初字第1846号原告:陈飞云。被告:杨丹丹。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飞云诉被告杨丹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飞云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飞云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飞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飞云负担。代理审判员 方 颖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代书 记员 陈晶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