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玉民初字第3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辽阳市民兴包装有限公司与河北中钢钢铁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阳市民兴包装有限公司,河北中钢钢铁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玉民初字第3138号原告辽阳市民兴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兴公司),地址: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南郊路11-330号。法定代表人陈秀贵,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瑞丰,玉田县散水头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河北中钢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钢公司),地址:河北省玉田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如宝,系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民兴公司与被告中钢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民兴公司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间定作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民兴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88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审 判 长 蒋召民审 判 员 梁 莉代理审判员 李振芳二0一五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单振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