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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沂南民初字第29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于凤田与魏延增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凤田,魏延增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沂南民初字第2960号原告:于凤田,男,194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沂南县。委托代理人:高本京,山东阳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延增,男,1956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沂南县。本院受理的原告于凤田与被告魏延增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5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凤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凤田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恩田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尹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