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辰民初字第42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张海军与天津武清建筑建材集团光远有限公司、周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军,天津武清建筑建材集团光远有限公司,周刚,津润(天津)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辰民初字第4222-2号原告张海军。被告天津武清建筑建材集团光远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大碱厂镇龙港工贸园内。法定代表人陈志勇,经理。被告周刚。第三人津润(天津)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北辰科技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孟兆利,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海军与被告天津武清建筑建材集团光远有限公司、周刚,第三人津润(天津)药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天津武清建筑建材集团光远有限公司、周刚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二被告认为,被告天津武清建筑建材集团光远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周刚的经常居住地均位于天津市武清区,本案应由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审理。二被告请求将本案移送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涉诉工程位于天津市北辰区,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二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天津武清建筑建材集团光远有限公司、周刚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管辖权异议申请费8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剑腾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杨国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