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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仁寿执字第9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成都宇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川伟易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宇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四川伟易达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仁寿执字第937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宇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军,总经理。被执行人四川伟易达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光德,董事长。本院在执行(2015)仁寿民初字第1176号成都宇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川伟易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解决,申请人成都宇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同意延期执行,该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四川伟易达科技有限公司给付成都宇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363115元及违约金的义务尚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仁寿民初字第11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次终结执行的事由消失后,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曾 毅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刘阳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