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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民初字第23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蒋文银与四川省三台星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初字第2367号原告:蒋文银,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潼川镇。委托代理人:杨德斌,三台县梓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四川省三台星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三台县北泉路星源名居内。法定代表人:谢沅璆,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文银与被告四川省三台星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文银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文银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文银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为125元,由蒋文银负担。审判员 张 莉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廖绪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