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溧民初字第3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程固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德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程固建筑技术有限公司,南京德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溧民初字第3267号原告南京程固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白下区大光路49号宏鹰大厦2106室。法定代表人陈学勤,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翟启尧,江苏熙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德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洪蓝镇平安西路86号。法定代表人邵泽君,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程固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德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程固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程固建筑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杨 庆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见习书记员 黄晓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