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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浑南民一初字第009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潘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浑南民一初字第00950号原告潘某,女,住辽宁省康平镇。被告李某某,男,住沈阳市和平区。原告潘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杨丽华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李高晓野、人民陪审员郭永忠组成合议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潘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潘某承担。审 判 长 杨 丽 华代理审判员 李高晓野人民陪审员 郭 永 忠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刘  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