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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17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与杨XX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杨XX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1782-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所地郑州市金水路299号。负责人赵春玲,行长。被执行人杨XX,男,1969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与杨XX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日作出(2015)金执字第178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杨XX位于中牟县白沙镇青年路南、恒通路西XXXX苑XX号楼XXX房屋。现因被执行人已将债务全额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杨XX位于中牟县白沙镇青年路南、恒通路西XXXX苑XXX楼XXX号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李世达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郭剑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