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镜民一初字第020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柳丽与安徽中防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丽,安徽中防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镜民一初字第02086号原告:柳丽,女,198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安徽中防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法定代表人:关金学,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柳丽诉被告安徽中防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柳丽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告安徽中防投资有限公司车辆在280000元范围内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柳丽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安徽中防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登记所有的皖BZXX**汽车一辆(在280000元范围内)予以查封;二、对原告柳丽提供担保的财产即1、柳丽所有的位于芜湖市镜湖区万达广场二期X#楼XXX房予以查封;2、柳丽名下登记所有的皖BBXX**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利群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沈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