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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法执字第13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朱永龙申请执行王红峰借贷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永龙,王红峰,王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法执字第1399号申请人朱永龙,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嘎鲁图镇,无业。被执行人王红峰,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嘎鲁图镇,无业。被执行人王宏,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嘎鲁图镇,无业。申请人朱永龙与被执行人王红峰、王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乌民初字第145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朱永龙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每月工资给付3000元,且申请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2015)乌法执字第1399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如被执行人不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张 文 旭审判员 郑 玉 滨审判员 哈斯达来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肖 文 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