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中少民终字第00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王某与被告殷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苏中少民终字第0006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曹某。委托代理人蔡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被告殷某。上诉人王某因与被上诉人殷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XX)太少民初字第0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XXXX年XX月XX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殷某××××年××月××日登记结婚,XXXX年XX月XX日生婚生子王天友。婚前及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双方时有争吵,双方夫妻感情逐渐受到影响,村民委员会、镇司法所、公安机关等曾多次调解。XXXX年XX月王某诉至原审法院要求离婚,经调解双方和好未离。XXXX年XX月XX日王某携婚生子离家至今。上述事实,有王某提供的结婚证、证明、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原审法院依职权调取的常住人口登记信息、原审法院调查笔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原审法院认为,婚姻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基础,王某、殷某婚前及婚后初期感情尚可,且在近十七年的婚姻中育有一子,为此双方均应珍惜彼此间的夫妻感情,为孩子创造良好的家庭环境。对于夫妻间的矛盾,双方均应理性正确对待,只要在今后生活中,夫妻间经常沟通,相互信任,互谅互爱,正确处理好双方关系,夫妻关系还是可以得到改善。鉴于目前王某、殷某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不准予王某与殷某离婚,案件受理费XX元减半收取为XX元,由王某负担上诉人王某不服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XXXX年XX月,其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后经调解和好未离,后其二次回家均遭殷某实施暴力,太仓妇联也出具了相关登记表,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实施家庭暴力及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应判决离婚。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殷某称,结婚后其一直负担家里开销,其老家的房子都卖掉了,离婚后无家可归,只要王某赔偿其损失XX万元,其就同意和王某离婚。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一致。上述事实,有结婚证、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信息,太仓市沙溪镇庄西村村民委员会证明出具的王某离家情况证明,原审法院的调查笔录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与被上诉人殷某经自由恋爱后结婚,并育有一子,具备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的日常生活中,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在所难免,双方均应互谅互让,多为家庭和孩子考虑,不能非理性的只为自己个人着想。本案中,被上诉人殷某不能体谅他人,脾气急躁,自我观念严重;上诉人王某在家庭矛盾发生后不能正确处理,不是起诉离婚,就是携子离家出走;造成夫妻感情冷淡双方均有一定的责任。原审法院鉴于双方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并无不当。关于上诉人王某提出的上诉理由,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虽因其离家出走已与被上诉人殷某分居多时,但其多次离家出走也是造成家庭矛盾加深的原因之一。夫妻争吵时难免有拉扯推搡的行为,但不能一概理解为家庭暴力,目前殷某正在因自己对他人的过激行为而接受处罚,只要殷某能从中吸取教训,改正自己脾气急躁的缺点,多多体谅他人;如果王某也能为家庭、孩子多加考虑,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多为对方着想,双方的夫妻关系应该能够得到改善。本院综合本案客观情况,认为上诉人王某请求二审改判其与殷某离婚的上诉理由尚不充分,故不予采纳。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XX元,由上诉人王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周耀荣审 判 员 朱洪文代理审判员 张俊红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林夏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