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执字第017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刘凤歧与王强、王治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凤歧,王强,王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1717号申请执行人刘凤歧,男,1948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王强,男,1985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王志强,男,1983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在执行刘凤歧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5)神民初字第0099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王强、王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一、由被执行人王强、王志强偿还申请执行人刘凤歧借款本金19.82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8月8日起计算至本金偿还完毕止,月利率按1.8%计算,已付30100元在支付利息时予以扣除)。二、案件受理费2150元及申请执行费2910元由被执行人王强、王志强负担。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暂缓对本案的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5)神民初字第0099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永堂审判员 刘 鑫审判员 李 智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刘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