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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铜官执字第01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高传宝与汪涛、黄丽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汪某,黄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铜官执字第01230号申请执行人高某,男,住铜陵市。被执行人汪某,男,住本区。被执行人黄某,女,住址同上。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铜官诉保字第00123号民事裁定书,于2013年11月22日查封被执行人汪某、黄某所有的本区某房产,现申请人申请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汪某、黄某所有的某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俞金文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马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