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铜官执字第01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高传宝与汪涛、黄丽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汪某,黄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铜官执字第01230号申请执行人高某,男,住铜陵市。被执行人汪某,男,住本区。被执行人黄某,女,住址同上。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铜官诉保字第00123号民事裁定书,于2013年11月22日查封被执行人汪某、黄某所有的本区某房产,现申请人申请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汪某、黄某所有的某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俞金文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马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