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三(民)初字第26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张其林与徐婧婧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三(民)初字第2664号原告张其林。被告徐婧婧。原告张其林与被告徐婧婧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双方当事人也可以自行和解。现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其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5元,减半收取287.50元,由原告张其林负担(已付)。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万小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