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南执字第2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杨荣连与骆志勇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荣连,骆志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南执字第217-2号申请执行人:杨荣连,女,1968年4月1日出生,汉族,南昌县人,住南昌县。被执行人:骆志勇,男,198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湖南省醴陵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县人民法院(2010)南民初字第5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6月13日向被执行人骆志勇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被执行人申报财产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骆志勇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骆志勇收入、银行存款65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翠云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胡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