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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行审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市国土资源局与刘美燕自然资源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乌鲁木齐市国土资源局,刘美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新行审字第140号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姬向东,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徐卫东,米东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大队长。委托代理人:达里木,米东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科员。被执行人:刘美燕,女,197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乌鲁木齐市西山路33号付19号。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米东国土资执罚(2015)256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国土资源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审 判 长  热孜万审 判 员  孙津艳代理审判员  杨 森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