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行审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市国土资源局与刘美燕自然资源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乌鲁木齐市国土资源局,刘美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新行审字第140号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姬向东,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徐卫东,米东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大队长。委托代理人:达里木,米东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科员。被执行人:刘美燕,女,197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乌鲁木齐市西山路33号付19号。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米东国土资执罚(2015)256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国土资源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审 判 长 热孜万审 判 员 孙津艳代理审判员 杨 森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