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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磨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2015)石民磨初字第50号原告唐某甲与被告郑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甲,郑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磨初字第50号原告唐某甲,女,1973年4月13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南省石门县。委托代理人邓文平,石门县先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被告郑某甲,男,1959年7月2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南省石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甲与被告郑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唐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唐某甲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唐某甲负担。审 判 长  宋文彬审 判 员  陈 林人民陪审员  覃事钊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谷名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