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民磨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2015)石民磨初字第50号原告唐某甲与被告郑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甲,郑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磨初字第50号原告唐某甲,女,1973年4月13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南省石门县。委托代理人邓文平,石门县先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被告郑某甲,男,1959年7月2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南省石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甲与被告郑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唐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唐某甲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唐某甲负担。审 判 长 宋文彬审 判 员 陈 林人民陪审员 覃事钊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谷名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