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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民一终字第1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凤林与杨彬、马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彬,张凤林,马辉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一终字第11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彬,无职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凤林,无职业。委托代理人王建人,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马辉,个体经营者。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杨彬与被上诉人张凤林,原审被告马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杨彬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杨彬撤回上诉处理。上诉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负担。审 判 长  周 妍代理审判员  姜纪超代理审判员  王 路二0一五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仇 维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