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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前民初字第28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原告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诉被告姜永华、姜永军、姜影、姜波、江永昌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姜永华,姜永军,姜影,姜波,江永昌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原告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诉被告姜永华、姜永军、姜影、姜波、江永昌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15)前民初字第2875号原告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第一被告姜永华第二被告姜永军第三被告姜影第四被告姜波第五被告江永昌本院在审理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诉被告姜永华、姜永军、姜影、姜波、江永昌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剩余25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审判员  杨秋实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朱新新 关注公众号“”